长春市拟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原标题:长春市拟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11月13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需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居保障作用,经研究,拟对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据《征求意见稿》,长春市拟延长阶段性提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政策期限,将现行的阶段性提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另外,拟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 ,长春市还将阶段性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铁路电力缴存职工应在缴存地或工作地)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 同时,长春市还计划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取消全款购房提取需要在24个月内办理的时间限制,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限调整为“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申请一次性提取”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取时限调整为“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满半年以上申请一次性提取”。房屋所有权人个人婚前全款购买的自住住房,结婚满半年以上,配偶可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 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对户籍(地域)的限制。取消“购买异地自住住房,职工或配偶的身份证、户籍地、住房所在地地址应一致,明确到县一级”以及“以购买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或偿还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购房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管理中心不子受理”的政策限制。 政策执行前,职工因提取时限或户籍(地域)限制无法就名下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 |